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2-07-14 11:42:48 上訴狀 我要投稿

民事上訴狀范文

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xx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的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币虼,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鄙显V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民事上訴狀范文2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备鶕痘橐龇ā返谒氖邨l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鄙显V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庇捎诒簧显V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鄙显V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民事上訴狀范文4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钡谒臈l“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痹凇躲U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定“%

  以上規定說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訴人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均勻布點取樣后,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后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x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委托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托書內容“為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鑒證!(詳見委字[]1x4號委托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托“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34噸的價格進行鑒定”(詳見區發改價鑒[]15x號鑒定結論書)并出具編號:區發改價鑒[]15x號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鑒定基準日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25x532.xx元。同時,在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了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Pb都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托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x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被上訴人經辦涉案業務的業務員于x年5月22日在x區公安分局訊問時出具訊問筆錄,該筆錄確認被上訴人將鐵礦及低品質的鉛精礦加入到高品質鉛精礦中,并將混合后的鉛精礦分別于x年5月3日、5月4日兩批共計1x車發往上訴人處。(詳見x年5月22日訊問筆錄)

  以上情況證明了一個事實,被上訴人所供的全部鉛精礦都不合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4月2x日、5月4日供給上訴人的鉛精礦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車不合格的鉛精礦混入了之前5車所謂合格的鉛精礦中的Pb卻只有13.14%,當然導致所有鉛精礦不合格。而一審判決想當然“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違反合同約定的初衷,這種混雜的鉛精礦是無法冶煉出粗鉛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認定“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中載明x年4月2x日兩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531x53.xx元!(詳見判決書1x頁)與事實不符。其一,上訴人出具《結算過程證明》的背景是應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要求分別就被上訴人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及實際供應貨物的價值分別作出結算,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其二,上訴人對2xx1x3.2x元、531x53.xx元兩個數額是不認可的,而是假設被上訴人調包樣品是真實存在的話其價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認可的價值。

  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將依據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為定案依據,卻忽略了依據實際供應貨物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5x532.xx元(12車合計價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據實屬錯誤。

  2、一審法院認為“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5月3日所供鉛精礦應按照13.14的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及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的報告,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所有貨物合計4.34噸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審法院認為“貨物價值為1x31435.55元”(詳見判決書11頁)與事實不符。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12x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1、《原料購銷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若供方原料進入需方廠內在在計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經需方查實,屬供方責任的,每車次支付違約金5-1x萬元,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說的“計量”應當認為是廣義的,包括質量與數量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達不到標準的都應當認定為違約。從合同本意來講,質量比數量更為重要,不可能數量不合格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不合格卻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量”不是指數量,而是指質量。

  2、現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達 元。

  3、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共供應12車不合格鉛精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12x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導致了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故此,上訴人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5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xx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xx,男,52歲,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xx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元。

  2.xx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xx車站的罰款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xx到xx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边@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xx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楊xx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x月5日到達xx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x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元。時過半月,xx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xx于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钡橇钊速M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xx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xx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x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x月10日楊xx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xx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xx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xx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xx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x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x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xxxx年×月xx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6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上訴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7

  上訴人(原審原告):A,女,××歲,×族,××省××市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男,××歲,×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現住××市××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變更××區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號判決。

  2.改判由上訴人撫養孩子C。

  上訴理由:

  (應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從有利于C的成長教育角度考慮,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訴人撫養C。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本上訴狀副本×份

  2.上訴人的收入證明

  上訴人:A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8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女,1953年x月x日出生,漢族,

  。荷虾J衳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荷虾J衳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F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民事上訴狀范文9

  一、民事上訴狀的概念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二、民事上訴狀的特征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訴狀的結構和內容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 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四、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和邏輯的基本規律。

  使用民事上訴狀的意義和作用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人民法院對上訴狀的處理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范本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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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簽章)、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10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后,劉xx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钡扔嘘P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卑丛摋l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并不是貸款方,上訴人并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后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币环矫,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松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并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么最后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鞍l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笨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并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于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里,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么,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采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民事上訴狀范文12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13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二、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職責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代理,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一般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時還可能包括以下人員:

  1.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刑事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四)該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以前。

  三、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

  2.基本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請求賠償的事由與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間接因果關系;

  3.相關的證據材料、證人姓名和地址等目錄。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名稱和時間。

  四、注意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正確,要進行認真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應過份地論述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除外)。

  ?要把握請求賠償事由與被告人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屬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民事上訴狀范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9某年1月日,農民,小學文化,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于無效協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秞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秞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14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上訴狀范文15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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