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買賣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1-02-10 13:16:37 答辯狀 我要投稿

買賣糾紛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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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答辯狀范文

  房屋買賣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

  系原審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XX,女,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證號41010X1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因與黃XX、XXX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

  答辯人認為,如果XXX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

  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

  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XXX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

  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

  嚴肅地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

  對此,希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XX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XX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

  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

  但是經受XXX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XX已被XXX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XXX置業公司一次,先按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XXX置業公司。

  這就是黃XX的二審訴訟心態。

  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XXX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

  答辯人不明白,黃XX和答辯人都是XXX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XX怎么還用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XX,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XXX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XXX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XXX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

  黃XX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XX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XXX置業公司及黃XX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

  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XX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XXX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

  既然如此,XXX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XX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XX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

  黃XX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XX與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X的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XXXX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上訴人黃XX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

  至于因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XX的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孫X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XX

  20XX年6月15日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2】

  答辯人:劉賽某,女,1967年7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富貴園1---2號,電話:13-------66。

  因李某、李某某、寧某某上訴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與原審被告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認定事實準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和事實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是內在的主觀狀態,他人無法直接知悉一個人的主觀上在想什么。

  判斷被答辯人與寧香娥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事實來推斷。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惡意串通”的標準,通常要通過已知事實推定未知事實的方法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0期(總第168期),陳全、皮治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昌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對于前述條款中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應當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全面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加以綜合判定。

  ”就是說,“惡意串通”一般不能通過直接的證據來證實,而是在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判斷來得出結論。

  該案民事裁定書,也是通過對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履行過程等客觀事實綜合分析,得出“惡意串通”的結論。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有相關的規定。

  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本案中,就同一房屋,被答辯人先后與答辯人和寧某某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與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涉及雙方重大權益的房款支付方式與期限、房屋過戶登記不做具體約定;對買賣房屋這種涉及重大利益的行為,買受人寧某某卻不查看房屋狀況;被答辯人和寧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實際付款的事實;被答辯人和寧某某陳述的付款方式有悖于常理;寧某某辯稱的知悉房屋出租卻對自己的房屋不收取租金的反常行為等等。

  一審判決根據這些已知事實,依據證據規則判定被答辯人與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符合證據采信和事實認定的規則

  2、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或符合事實認定規則。

  2.1、關于被答辯人先后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都證明了被答辯人就同一處房屋,先后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將房產賣給答辯人,并且已經交付答辯人進行裝修。

  對這一事實,被答辯人一審庭審也予以認可,屬于無爭議的事實。

  2.2、關于寧某某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房產買賣沒有到現場查看的事實。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時,被答辯人已經將房屋交付答辯人裝修,房屋在答辯人的管理控制之下。

  雖然作為本案當事人的寧某某陳述查看過房屋,查看時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并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印證。

  并且以下兩方面相反證據證實,寧某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辯人裝修,而事實并未出租;第二,2010年11月24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狀況為未設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25.8萬元”,契稅完稅發票也印證了該成交價格,該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3、被答辯人拒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做鑒定的行為,屬于消極舉證行為,一審判決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因被答辯人提供的11張收條,全部是出自同一紙張,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是被答辯人與寧某某惡意串通所為。

  一審時已啟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是否一致的鑒定程序,但被答辯人拒絕鑒定,在一審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辯人提出的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鑒定。

  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一審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被答辯人的認定,符合最高法關于證據采信的規則,也符合妨礙舉證和消極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原理。

  4、被答辯人一方證人證言,與被答辯人及寧某某存在親密的利害關系,且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證,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民事訴訟證明是優勢證據規則,本案支持一審判決觀點的證據,同支持被答辯人觀點的證據相比,明顯占有優勢,從這一點來看,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

  二、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一系列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的事實,完全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被答辯人為了撕毀與答辯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寧某某自編自導的一出鬧劇。

  除了上面已經論述的被答辯人與寧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明顯過低、買受人不到現場看房、付款過程有悖常理外,還有以下事實,同樣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

  第一,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內容不符合常理。

  該合同連最主要的權利義務——付款方式與期限、權屬轉移與登記等,這些涉及買賣雙方最重要的條款,都沒有做出約定。

  第二,寧某某的付款方式與常理相悖。

  雖然被答辯人提交了簽署日期為20xx年9月16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辯人提交的付款過程等材料,顯然有悖于常理。

  11筆385萬房款,每筆數十萬,不僅點鈔要耗費很長時間,而且還要面臨攜帶安全、以及不能辨別假鈔的風險。

  在當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況下,用現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

  而且,385萬巨額現金,寧某某也沒有提供從銀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

  雖然一審時被答辯人曾辯稱有6筆是通過銀行轉賬,并承諾庭后提交證據,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依法應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判斷。

  第三,寧某某作為房屋權利人,辯稱房屋出租卻不收取房租的行為令人匪夷所思。

  按照市場租賃價格從寧某某取得房產證起算,至少也有十幾萬元的租金。

  但所謂的房屋權利人寧某某卻視而不見。

  第四,根據代理人的調查,寧某某的家庭條件和經濟實力無法負擔涉案房產的房款。

  其支付400余萬元與事實相矛盾。

  從被答辯人與寧某某這一系列不能自圓其說、顯然違背日常生活常理的行為,完全可以得出一個判斷,就是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完全是在房價持續大幅上漲的.情況下,為達到撕毀與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編自導的一出鬧劇。

  一審判決根據這些已知的事實,依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做出被答辯人與寧某某是“惡意串通”的判斷,與理相通,與法相融,與客觀事實相符。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3】

  答辯人: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鎮南大街。

  代理人:李鷹律師。

  被答辯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mou某鄉紅巖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7712221XXXX

  被答辯人: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鄉人民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50091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201x年4月20日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 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黃倫群和黃才能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沒有地方性法規、沒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黃倫群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簽合同正是如此。

  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定。

  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議并繳納定金2000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繳納定金2000元給被告孟波,請在法庭當庭舉證,并經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后法院方可采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2000元的內容。

  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不當得利,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二位原告承擔。

  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倫群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3 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請問王某你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或摸著良心說話,到底在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是否支付購房款3萬人民幣?說假話或作偽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據我的當事人稱“多次電話聯系龍以推辭付款日期。

  在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還沒有到之前,又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龍某進行賠償。

  商議未果。

  談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后原告經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這實屬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問過哪些人?但據本案被告龍提供的大竹縣某某法律服務所對該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是:“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蓋有公章,難道這個法律服務所是假的嗎?

  六、 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 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

  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咨詢大竹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權證的。

  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支付原告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龍某某

  201X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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