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民事答辯狀
侵權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 )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
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后,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
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療費能在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侵權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我及武警廣東總后勤生產基地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本人應對其所受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交通損害的事故是發生于全封閉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車連環碰撞事故,事故的過程在交警的卷宗中,應當有詳細的闡述。
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辯人×××,并不是五輛事故車的車主,也非車中的駕駛員或乘客。
用其自己的話說是發現粵BG3176號車發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詢問并拔打電話報警而被突然沖上來的車輛撞傷。
也就是說,×××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車輛撞傷的。
答辯人無意否定被答辯人被撞傷的事實,也無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應負一定的責任。
但是被答辯人×××以其自己的傷害損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答辯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在于其盲目沖進高速公路。
本案×××受傷事故,應當運用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個高度危險、管理嚴格的區域,是不允許行人進入的區域。
如遇緊急情況必須施工或施救等作業,一方面應由特殊的人員進行,另一方面必須在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或安全標志服。
但是,被答辯人×××既非指定的作業人員,也在未有任何標志的情況下盲目下車詢問并占道通話,不管被答辯人當時用意如何,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違法性是不可否定的。
廣東省人大常委通過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作業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車輛受損壞、人員傷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參照這一條規定,被答辯人×××對自己的傷害損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數額的計算不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我們首先撇開責任的劃分問題,僅就被答辯人的損害計算,對照其訴訟請求:
1、 治療費:應以可認可的'醫院出具的實際票據計算;
2、 誤工費:被答辯人主張年薪15萬元沒有合法證據,應以國有同行業標準計算,其時間基數為103天;
3、 護理費:因被答辯人所稱的護理人員非醫療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護理人員,故其訴稱的護理費不能支持;
4、 對看望人員的住宿費,答辯人亦不予認可,但將服從法院裁判;
5、 對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答辯人予以認可;
6、 交通費:因傷治療、傷殘評定和按交警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答辯人予以認可,但雙方洽談過程中的交通費不應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
7、 殘疾輔助器具費198元,以醫院或鑒定機關認可的證明根據票據予以認可;
8、 財產損失因無交警部門認定的證據,答辯人不予認可;
9、 殘疾補償金95623.68元予以認可;
10、 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無異議;
11、 對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數額,答辯人不予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案計算傷殘補助金時,已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12、 后續治療費和護理費的證據不足,不能計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計算不合理應合理計算,分責承擔。
三、 車輛的權屬和使用的陳述。
本案WJ15-58062號大貨車是武警廣東總隊后勤運輸大隊的車輛。
答辯人曾被車主聘為司機(有駕駛證為證),后該車由答辯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參與民間運輸業務,主要開展深圳業務,于是在2003年9月答辯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購買保險,投保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
請求人民法院正確劃分責任,合理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予以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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